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2006]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规审发[2006]15号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渝安监[2005]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