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2005〕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使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