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行政机构的编制增减方案,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由原编制方案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行文。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机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的职能;
  (二)编制确定的依据;
  (三)编制的限额,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机构编制增减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增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编制增减的数额,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增减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编制方案、编制增减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5名以下;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4名以下;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3名以下。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确需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确需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1名;
  (二)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为2名以下;
  (三)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为3名以下;
  (四)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为4名以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构不得超过批准的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编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该行政机构的规格、编制限额、领导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行政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