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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

  第三条 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应当按时缴纳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汽车、挂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

  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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