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6]49号、沪价费[2006]20号)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请示》(沪干保[200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当事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就诊证遗失或损坏的,向申请补发或换发医疗就诊证的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二、医疗就诊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向当事人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医疗就诊证不收费。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