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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的补充规定
(吉食药监发〔2006〕24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药品批发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它省(区、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一)在省辖市所在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不得少于1500㎡,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得低于仓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申请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置独立库房,且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0㎡;申请经营生物制品的,其冷库容积不得少于100立方米。
  (二)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得低于仓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申请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置独立库房,且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0㎡;申请经营生物制品的,其冷库容积不得少于50立方米。
  (三)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已有药品批发企业超过3家的,原则上不予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四)长春市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数量要与全省药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每年开办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10家。
  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现代物流条件
  (一)仓库内应具有钢制组合结构的立体货架,仓库内层高不得少于4.5米,应配备2台以上的电动叉车或电瓶车,实现药品入库、出库机械化。
  (二)仓库内应配备药品传送的自动化设备,其覆盖区域不得少于仓库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对整件药品的入库、上架、出库等实行条码管理,配备条码机、无线扫描仪。
  (四)具有监测、调控库房温湿度的设备。配备制冷量为12000W以上的柜式空调,市级药品批发企业应不少于15台,县级应不少于5台。配备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托盘一般应多于1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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