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的通知
(吉食药监发〔2006〕24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
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布局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全省药品供应和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长远考虑,结合现状与动态,按照有利于促进药品批发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和农村药品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数量和区域间的布局进行宏观调控。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
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应具有三名以上执业药师,其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不得兼职。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至少具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中药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