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结合本市文学艺术人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市文化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联合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分会由市文化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市文学艺术领域的知名专家任委员。
分会负责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作家、画家,从事舞台表演艺术和群众文化艺术(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等)的编、导、创、演及舞美设计、灯光音响、艺术研究、艺术教育、艺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图书馆专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优秀文学艺术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分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邮编:100031,联系电话:66036792),负责分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按照退出人数及时增补,期满需更换委员的三分之一。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以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分会下设若干专业能力考评组,专业能力考评组受分会委托,完成对申报人专业能力的考评工作。每一专业能力考评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专家由单位推荐,市文化局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把关确定。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对拟引进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学艺术人才的资格认定,可直接到分会办公室申请;对来京从事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创业工作方式的优秀文学艺术人才,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承办资格申请认定事宜。
第六条 资格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