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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转让方案,审议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安置方案。

  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应当报请工会组织参加。大会及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应当由工会组织出具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方案和安置方案制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以下统称公告),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发布。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公布的事项。

  公告不得体现具有明确指向性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行业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标的企业行业要求、企业自身发展的条件。

  第十九条 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不得预设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二)由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的资格,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并出具资格审查文件;

  (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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