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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向管理层或关联实体转让的,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执行。

  预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转让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预案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策文件:

  (一)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审议;

  (四)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预案经企业内部审议通过后,转让方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标的企业决策文件;

  (二)转让方决策文件;

  (三)预案;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预案经核准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转让方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二)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认定,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对标的企业的财务、劳动债权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对标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核准或备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审计部门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转让方案和安置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其中,转让方案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安置方案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分别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转让方案应当载明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情况、转让公告、受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标的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安置范围、劳动债权、安置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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