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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本溪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9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零工劳务市场管理,维护零散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零散务工人员,是指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从事短期服务性劳务行为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工劳务的求职、介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

  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零工劳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择方便雇主和零散务工人员交易的地点,建立设施齐全的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

  第六条 实行劳动用工介绍许可制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开办零工劳务市场;临街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经营者经批准、登记,可以容留或为零散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不得开展营利性零工劳务中介活动。

  第七条 雇主和零散务工人员应当到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 零工劳务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二)不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场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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