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全省商品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管理的通告
(黔知发〔2006〕23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加强商业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的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流通企业商业信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和《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商品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货、批发和零售的所有商业流通企业(含办事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一简称“商业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加强专利标识商品管理。
二、专利商品的标识应符合《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
四条之规定,专利商品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