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企业应提供节能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产品)清单及发票;
3、经市工业节能项目评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节能效果的检测报告以及企业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企业每年10月10日前将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经贸(发)局、主管部门,经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福州市经委汇总(过时转下一年度)。
二、资源综合利用奖励资金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单位,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2、申报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整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申报的经营企业必须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技术,有合法的经营权;能将经营的废旧物和其他货物准确地分别核算。
(二)奖励办法:
1、对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取得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以上(含10%)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时间
1、已通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填报《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奖励申报表》(另发);
2、附上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
3、全年随报随办。
三、清洁生产奖励办法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2、属于第一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二)奖励办法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报《通过福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2、附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材料的复印件;
3、全年随报随办。
四、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奖励办法
凡经省经贸委审核推荐,列入国家级的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市经委依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会同市财政局,专报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及30万元奖励。
五、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奖励,经所在县(市)区经贸(发)局推荐,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扶持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