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建项目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
5、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
(二)借款办法
1、市财政局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与企业办理借款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在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去市土地发展中心支付的老企业搬迁补偿款(包括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收购价格[含厂房设备搬迁补偿]、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2、借款期限从财政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六年;
3、财政借款在借款合同约定借用期限内不计息;
4、第四年底收回本金的20%,第五年底收回本金的30%,第六年底收回本金的50%;
5、第四年至第六年以企业搬迁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抵扣应归还的本金,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审核定。
(三)申办程序
1、企业土地收购合同签订后可根据搬迁改造的工程进度分次向市财政局申领填报《福州市非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财政免息借款申请表》;
2、市财政局对经市经委初审的企业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对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准;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与企业签订《福州市非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财政免息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借款资金拨付手续。在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储地块未拍卖前,市财政局与企业办理的免息借款金额与市土地发展中心应支付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相加应不超过我市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80%,收储地块拍卖后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由市财政局按上述工作程序与企业办理补齐差额的借款手续,但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搬迁企业地块改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净收入(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整理费、各项税费、土地收购价格、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后的净收益)的80%。
第二条 对工业大项目招商实施经费补助
一、申请招商工作经费补助的工业招商落地项目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国(境)外、市外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工业企业,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