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中心)认证工作。推动体制改革和产权改革,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和创办企业,通过政策导向促进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中心)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立。按照国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我省集成电路产品及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
(三)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加强对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地优秀人才到山东投资发展和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重点引进在国内外集成电路大企业有工作经历、既掌握整机系统设计又懂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具有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省籍集成电路专业毕业生来我省就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来我省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相关人事和落户手续。要加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养,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对企业现有工程技术人员的再培训。在政策和待遇上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倾斜,鼓励国内外集成电路专业人才到山东发展,建立起培养并留住人才的新机制。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及各项优惠政策,将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制造和原材料生产纳入各自的科研、新产品开发、重点技术攻关计划及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安排。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适用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适用软件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省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1.5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2个百分点。
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集成电路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措施。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或含有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的整机产品。
(五)建立完善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激励机制。集成电路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收益分配。允许群体和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