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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
(京民救发[2006]173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保障部分执行难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救助范围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
  二、关于救助待遇
  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一)低保待遇。凡持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款项未执行部分暂不计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均纳入低保范围。
  (二)临时救助待遇。凡持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在上述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能力而无法或暂时无法得到相关给付款项,符合享受我市现行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一般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1.居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户籍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居住农村(包括家住城区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原则上,救助待遇每年申请一次,金额为6个月低保标准。
  三、关于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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