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6〕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135号)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环境。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现就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以推进消防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科技兴消战略;坚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大消防投入,狠抓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水平走在西部地区前列,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队战斗力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消防基本建设。新建26个消防站,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市、永川市、合川市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九龙坡区建立消防特勤站,完成新建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建成市公安消防总队特种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基地,推进中法(重庆)消防培训学校项目。
--消防规划。完成全市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消防车辆。所有公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并完成备份。
--“伽利略”计划项目。做好“伽利略”计划在重庆消防灭火救援工作中的应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四个体系”建设,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和《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权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重特大消防安全问题责任追究。要建立并认真落实政府领导下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社会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2.创新社会消防监管体系。积极探索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和消防监督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制,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技术环节和部分火灾损失核定交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对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消防设施和产品检测、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消防技术咨询、火灾财产损失鉴定等,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执业资格审核制度。引导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建立消防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消防安全诚信机制。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运用保险杠杆调节火灾风险。
3.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和落实整改责任的力度,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能力;要建立健全包括整改责任追究、举报有奖、向社会公示、挂牌督办和风险评价等内容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使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率、整改率均达到100%。
4.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积极开展调研,适时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总队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编写《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完成《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重庆市水上趸船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物业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编写适合重庆实际的地方消防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