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为每年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议、审核、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项目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法。项目启动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资助资金。
对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落实相关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实行单独核算。
二、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按基建财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对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重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
市教委、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区县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