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21号)
本市各高校,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促进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支持本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和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持内容)
一、对职业院校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资助职业教育教学设施、实训设施的设备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