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条第一、四款采取项目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由市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
第三条第三款由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第三条第一款的申报程序及内容:
1、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发展规划,定期确定、发布鼓励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项目;
2、民办高校根据市教委发布的项目,直接向市教委申报;
3、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
二、第三条第二、三款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第三条第四款申报表彰或奖励的项目,应按市教委公布的表彰或奖励的类别和办法申报。
第六条 (项目受理)
一、市教委在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议(相关项目评议或奖励办法、标准由市教委另行公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给予立项,并确定资助或奖励数额及具体拨款计划和形式,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学校和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项目申报为每年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议、审核、立项和资金拨付。
三、表彰或奖励资金按奖励办法规定发放。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实行单独核算。
二、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
市教委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