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5〕2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就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身份确定,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和本人档案中的原始资料记载审核。
二、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比照当地行政机关任职5年以下副科级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执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国有农垦企业一般退休人员相同。
三、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03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从2003年7月起核发相应待遇,此前的不予补发;在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核发相应待遇。
四、申报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身份和待遇,由所在国有农垦企业收集整理证明材料并填好审批呈报表,先报所属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然后报市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