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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协调。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协调的,应当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协调应当制作协调笔录,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裁决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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