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可以申请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留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15日内协调完毕,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