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监察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七)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承担责任。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消防工作。
(三十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工作任务,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消防规划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防火间距等问题。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未设公安消防队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筹建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