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法对专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六)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并依法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七)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的消防工作监管职责
(十八)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十九)发改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
(二十)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行政审批中,应当注重审查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知识。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列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工作计划。
(二十二)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
(二十三)市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