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单位应当保障消防水源充足,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要确保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五)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整改。
(六)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七)单位成立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八)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积极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
(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