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了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单位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