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下属组织和规章制度。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要制定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商共建等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3.组织上岗培训。对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要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
4.上报选举信息。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换届选举信息的逐级上报和档案整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选举统计报表。
三、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社区建设工作的重点来抓。县市区委书记为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委(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县市区、街道、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居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对在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依法及时查处。情节较轻的,由街道、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三)加大对“难点”社区的分类指导。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难点”社区,要分类指导,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无故拖延选举、不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居民会议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选举观察员制度、司法公证等监督力量引入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