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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大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村)委员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特种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旅游部门不得呈报或者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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