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各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真正落实好对出租汽车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切实减轻车主负担。市及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运用多种措施,及时消除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的影响。我市于2005年12月10日对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进行了调整,短期内不宜再调整运价。鉴于使用天然气对降低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具有明显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油改气工作力度,做好天然气供应工作。一是继续推广双燃料车辆,降低出租汽车对汽油燃料的依赖程度。市发改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油改气厂家的数量,降低出租汽车“油改气”成本。二是加快加气站建设,确保气源充足,解决出租汽车加气难的问题。2006年力争使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到12座,日供气量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2007年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到20座,基本满足更新、改造的出租汽车用气需要。三是以2005年7月23日90#油价为基准,当天然气价格与其持平时,启动调价方案和燃油(气)附加方案。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打黑”长效联动机制。坚决取缔三轮车、摩托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物价、交通部门要明确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尽快研究制定《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石家庄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制度》,切实解决出租汽车企业“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问题,规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五)落实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为确保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根据省有关要求,将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财政、交通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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