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稳定出租汽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出租汽车工作方案》(冀机〔2006〕3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朱浩文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物价、财政、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认真落实国家、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减轻经营者负担。
(二)采取多种措施,合理消化因燃油价格上涨使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
(三)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坚决取缔从事营运的三轮车,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落实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工作重点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2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实行减免政策:一是免征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二是出租汽车养路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以上两项收费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三是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在实际征收数额上减半收取。四是公安部门不得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出租汽车安全教育培训费、准驾证费;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年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