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原则,参照21个市(州)2003年、2004年、2005年防灾预案和已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76个县(市)调查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为基础,结合我厅历年调查了解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危害情况和2006年汛前检查情况,确定47个主要地质灾害危害点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见附件)并就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了预测分析。
2.省级预案点防灾责任的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精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地质灾害防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认真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施省级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每年均需开展省级预案点的汛前检查及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建立监测查询制度。出现重大险情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当地政府和防灾责任人启动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
(二)认真制订防灾预案,加大防灾工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认真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地质灾害危险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