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加具受理意见后,连同有关申办材料(一式两份)报省文化厅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省文化厅应自收到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受理意见及有关申办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加具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进行审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的决定。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开办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开办条件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并采用非企业的组织形式: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程序
1、开办人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填报《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书;
(2)开办人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的复印件;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守法承诺书;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办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验。备案材料齐全的,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开办材料(一式两份)报省文化厅办理备案编号。
(四)省文化厅应自收到备案意见及有关开办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发给备案编号,并报文化部备案。
四、《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登记表》由省文化厅统一样式(附后)。申请人(开办人)填报时,须打印填报并连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