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粤文市〔2003〕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局:
8月25日,我厅转发了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及《关于
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现就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开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开办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的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100万以上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的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守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