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是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加强对支农惠农政策和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严格执行涉农负担监管的各项制度,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严防农民负担反弹。三是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伤农坑农行为。四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两项制度”(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五)深入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一是督促各部门各行业继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结合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抓落实见成效上狠下功夫。二是以点带面,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抓好对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服务行业的评议。三是市和有条件的区(市)县在年内开通“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各部门特别是窗口行业的主要领导要通过热线直接与群众互动、直接为群众服务、直接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组织对机关作风和窗口行业服务情况的明察暗访,通报典型,为“加快产业发展年”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坚决取消弄虚作假,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种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定加强评比达标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一是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情况,全市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依法解决好遗留问题。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费用,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二是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严肃查处公务员和政府其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侵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继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在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