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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区域内所有此类学校进行清理和检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补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批准举办的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1
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一)建设规模。小学建设规模应不少于6个班,每班40人。
  (二)项目构成。
  1.教学用房: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图书室、电教室。
  2.教学辅助用房:仪器准备室、体育器材室。
  3.行政教学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
  4.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
  5.生活服务用房:食堂及开水房、厕所。

  二、校园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一)新建学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由旧房改(扩)建的校舍,在改造前应请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是D级危房的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对于其他级别的危房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若对建筑结构可能造成影响的,在改造前应请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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