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区域内所有此类学校进行清理和检查。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补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批准举办的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1
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一)建设规模。小学建设规模应不少于6个班,每班40人。
(二)项目构成。
1.教学用房: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图书室、电教室。
2.教学辅助用房:仪器准备室、体育器材室。
3.行政教学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
4.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
5.生活服务用房:食堂及开水房、厕所。
二、校园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一)新建学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由旧房改(扩)建的校舍,在改造前应请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是D级危房的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对于其他级别的危房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若对建筑结构可能造成影响的,在改造前应请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