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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学校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八)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合格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九)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由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民办教育的范围统一管理。

  二、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一)举办者应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核算成本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应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计划,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教材。
  (四)学校应严格按照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一)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需求实际,做好设立学校的规划。
  (二)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成立相应的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办学设施、师资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将教师进修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教育系统的统一管理。
  (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方面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六)在学校就读的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协议委托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根据已接收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按照本区(市)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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