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学校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八)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合格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九)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由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民办教育的范围统一管理。
二、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一)举办者应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核算成本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应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计划,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教材。
(四)学校应严格按照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一)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需求实际,做好设立学校的规划。
(二)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成立相应的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办学设施、师资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将教师进修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教育系统的统一管理。
(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方面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六)在学校就读的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协议委托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根据已接收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按照本区(市)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