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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4〕9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办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举办学校应以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为主要目的,招生对象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
  (二)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选择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地域。
  (四)学校建设前(包括租赁校舍)应取得规划、国土、建设部门的同意。举办者申请设立学校时,应提供拟办学校校产(包括土地、校舍、设施等)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校园、校舍,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生活动场所和必备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设施,教室应保证通风、采光良好。
  (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基本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的规定,详细指标见《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附件1)、《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初中校舍标准(试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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