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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若干意见

  地厅级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考试由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考试由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集中考点考试的方式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会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制副校长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组织交流教学经验和成果,评选、推介优秀教案,强化法制副校长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城市中小学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要达到100%。市(州)或县(市、区)每年要对法制副校长组织进行一次培训,并为法制副校长提供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资料,做好其它服务工作。

  七、认真落实面向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的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和措施,每年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深入农村和城市基层,扎实完成上级部署安排的各项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免费为农村和城镇居民户发送法制宣传资料,义务组织适当的法律知识培训,利用互联网等途径,面向公众无偿地开展法律咨询。

  八、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本地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活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克服重安排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

  九、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各级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干部培训计划,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校)和其它教育培训渠道,每年对各类干部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确保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的系统性和学法内容、学法时间、学法效果“三到位”。

  十、坚决防止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不得不顾职能任务的客观需要,盲目向法制宣传工作部门下达创收指标。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培训费、考务费和资料费,禁止擅自收费或收费标准虚高不实,禁止借培训或考试之名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考试。确需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由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考试的干部职工收取,不得加重各级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经济负担,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应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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