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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成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成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6年成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6年成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乡镇(街道)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4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2〕68号)精神,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到全面公开,并通过政务公开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基层的稳定和发展。

  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安排,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及监督保障措施,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05〕12号文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办事公开的意见》(川委办〔2005〕32号)的要求,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及时将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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