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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2.1.4.3 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样式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2.1.5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
  2.1.5.1 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应按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1.5.2 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2 机场的清扫、保洁
  2.2.1 机场的清扫、保洁范围
  机场的清扫、保洁范围为机场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过道、售票厅、侯机室及公共停车场)。
  2.2.2 机场的公共场所(除机场公共停车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2.2.2.1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地面无痰迹、香口胶污迹,无瓜皮、果皮、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无报纸等明显杂物,地面无积尘。
  2.2.2.2 机场室内天花板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无污迹,墙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乱张贴。
  2.2.2.3 机场室内自动扶梯和楼梯扶手等旅客能接触的公共设施应擦拭干净,用手触摸无积尘感。
  2.2.2.4 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营运时间。
  2.2.2.5 机场室内地面应每天擦洗一次,并保持地面干燥,如遇雨天应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标志。
  2.2.2.6 清扫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佩戴工号牌,并有明显的所属单位标志。
  2.2.2.7 机场应按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专业保洁工具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2.8 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无臭。
  2.2.2.9 机场内公共厕所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按本标准中一类公厕保洁标准执行。
  2.2.2.10 机场公共停车场保洁质量应按本标准中一级道路标准执行。

3.公园、广场的清扫和保洁

  3.1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为公园、广场范围内的地面、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和雕塑及其他附属设施。
  3.2 公园、广场的清扫和保洁质量要求
  3.2.1 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到位,无卫生死角。
  3.2.2 其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绿地应保持清洁,无乱排放、堆积余泥,无积沙(土),无成堆落地垃圾或包装堆放的垃圾;基本无散落垃圾,相邻两件废弃物间距离不少于20m。
  3.2.3 排水口无明显污迹及淤塞。
  3.2.4 公园、广场内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应每周至少洗刷一次,做到路见本色。
  3.2.5 公园、广场内水域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按本标准水域保洁 中一类标准执行。
  3.2.6 公园、广场内公共厕所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按本标准中一类公厕保洁标准执行。
  3.3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
  3.3.1 每日上午应至少普扫1次,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下午普扫视情况而定。
  3.3.2 保洁从8时至22时,公园、广场的保洁时间应覆盖其开放时段,夜间休息时段除外。
  3.4 公园、广场的文明作业要求
  3.4.1 作业间隙时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非普扫不得使用大扫把。
  3.4.2 清扫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佩戴工号牌,并有明显的所属单位标志。
  3.4.3 公园、广场应按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4.4 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4.1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包括影剧院、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等)以及体育活动场所(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内的所有公共场所。
  4.2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4.2.1 室外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
  4.2.2 室内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无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4.2.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工作台、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表面无污物,用手擦拭时无积尘感。
  4.2.4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无存留垃圾、污水,无明显灰沙、污物。
  4.2.5 公共文化、艺术、封闭式体育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持容器无臭。
  4.2.6 开放式体育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4.2.7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按本标准中一类标准执行。
  4.3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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