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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1.2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1.2.1 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道路两侧的果皮箱、灯杆、路牌(指示牌)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积尘,无破损和乱张贴的要求。
  1.2.2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2.2规定,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 1.2.2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保洁等级│机动车道及绿化带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M) │非机动车道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M) │
├────┼────────────────────┼─────────────────┤
│ 一级 │         150          │        120        │
├────┼────────────────────┼─────────────────┤
│ 二级 │         120          │        80        │
├────┼────────────────────┼─────────────────┤
│ 三级 │          80          │        60        │
├────┼────────────────────┼─────────────────┤
│ 四级 │          60          │        60        │
└────┴────────────────────┴─────────────────┘

  备注:“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是指相邻两个垃圾点的最小距离。

  1.2.3 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及涵洞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1.2.4 洒水车冲洗道路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一、二级道路的栏杆、隔音墙及其他设施视测无明显污迹。一、二、三级道路每天冲洗一次。
  1.2.5 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一次洗刷路面,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痰迹、无香口胶污迹、无陈积泥沙、余泥、侧角石无污迹、无积沙的要求。
  1.3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1.3.1 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遍清扫(称为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两次普扫。
  1.3.2 首次普扫在7时00分前完成,三、四级可在7时30分前完成。
  1.3.3 保洁时间:一、二级道路8时00分至22时00分的14小时保洁;三、四级道路8时至21时的13小时保洁;保洁时间内,有保洁人员采用人工或机械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与步行商业街开放时间相同。
  1.3.4 道路冲洗每日一次以上,在每日23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
  1.4 文明作业要求
  1.4.1 清扫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1.4.2 非普扫时间尽可能不使用大扫把,特殊情况除外。
  1.4.3 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保洁垃圾车、小水车不得横向占道。
  1.4.4 保洁垃圾车装载垃圾时,应覆盖密闭。
  1.4.5 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1.4.6 洒水车作业应发送警示信号提醒路人,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
  1.5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
  1.5.1 步行街、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应按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5.2 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的清扫和保洁

  2.1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
  2.1.1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范围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范围为车站、码头、港口等场所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过道、售票厅、候车室、站台、公共停车场等)。
  2.1.2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2.1.2.1 车站、码头、港口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达到地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无堆积垃圾,基本无散落垃圾,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侧石、果皮箱、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和乱涂画、乱张贴的要求。
  2.1.2.2 公共场所地面废弃物数量应达到相邻两件废弃物间距离不少于20m的要求。
  2.1.2.3 地面洗刷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
  2.1.2.4 建筑物等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现象。
  2.1.2.5 其广场及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皮、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每天擦洗,无积尘、无积水,无明显污迹;如遇雨天应设置防滑标志。
  2.1.2.6 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无明显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无积尘。
  2.1.2.7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2.1.2.8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乱张贴。
  2.1.2.9 在汽车、火车、港口客运站和机场设立密封性能良好,上下水道畅通,无恶臭、日产日清,无“四害”孳生的垃圾转运站。
  2.1.2.10 车站、码头、港口的公共厕所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按本标准中一类公厕保洁标准执行。
  2.1.3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2.1.3.1 车站、码头、港口应及时清扫,在其开放时间内实行巡回保洁。
  2.1.3.2 每日应至少擦抹地面一次。
  2.1.4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
  2.1.4.1 清扫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2.1.4.2 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工具应隐蔽存放,应避免妨碍旅客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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