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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目标责任落实

  (一)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全面落实天保工程政府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天保工程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市)县”考核办法,坚持每年签订政府、部门“双线”目标责任书;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天保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稳定和完善天保工程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稳定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天保工程有关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责任;计划部门要做好计划的衔接和安排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工程资金划拨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督查部门要督促责任制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实效

  (一)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各工程实施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天保工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建设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建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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