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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人数须大于应选人人数。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正式组建社区居委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城中村”所在地政府应利用现有资源,兴办第三产业,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参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中居住的南京户籍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男性年龄不满45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农民,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按照《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城中村”居民,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在一个年度内可全额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一)持有残疾证的肢体1级,盲人、智力、精神残疾1、2级且本人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二)患有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期间)、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

  (三)父母已经死亡,且只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四条 因“城中村”拆迁而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同时迁转最低生活保障关系,并维持原补差标准3个月不变,新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低保关系接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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