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农工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净资产数额较大、且有稳定的经营项目和收入来源的村,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苏办〔2005〕25号)和《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04〕38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集体净资产数额较少,或者没有条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集体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货币资金、库存物资、牲畜(禽)的折价款及有价证券等,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种植的树木补偿费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可以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定资产(包括变价、折价款)和历年的公积公益金等,原则上可按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0%交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清产核资后的债务由资产抵偿,一时收不回的债权、无法清偿的债务可委托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必须专户管理代管款,同时报区(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每年接受区(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组一级集体资产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变现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资产因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组建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工作:
(一)成立社区居委会筹备工作小组,开展成立居委会的准备工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社区居委会,主持本社区居民选举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推选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居委会可以由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和选民直接选举三种方法产生,提倡采用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