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支持、帮助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允许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先参与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开发。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农民将量化的资产作价入股,参与改造建设,收入进行再分配。
第十八条 市、区城建资金对“城中村”改造建设相关的环境整治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重点考虑。
第五章 “村改居”与集体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50%以上的集体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撤销村委会,组建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条 撤销村委会的有关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妥善处置集体资产。
凡财务不清、资产未妥善处置的不得办理村委会撤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的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城中村”的集体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应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村民代表参加的撤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必须对其所属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凡涉及到产权变动或多数村民要求评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同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清产核资中涉及不良资产核销的,要以村为单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笔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