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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于保留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事业用地、部分工业企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在按规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的,该单位应按规定对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涉及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由各区政府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原村民小组全部的集体土地面积进行土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并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及有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农业人员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撤组后依法对该房屋翻建、改建的)按照市国土局制定的有关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工作的意见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7号令)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所建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所涉资金包括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内的土地净收益、捆绑项目收益、“城中村”改造建设专供经济适用住房溢价收益等其他项目资金。该项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市领导小组批准,部分地块可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土地进行捆绑出让,出让净收益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以平衡改造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申购“城中村”改造建设专供经济适用住房的被拆迁人,其货币补偿款实行封闭操作,即货币补偿款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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