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
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5月)
为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5〕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江南八区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以上范围内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并批准的,在土地性质、居住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的村民聚居点。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局、房产局、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乡镇企业局、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应针对各个村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实施,主要有以项目开发的方式实施改造、以土地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以环境整治的方式实施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