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修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维护本市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设立外地驻宁机构须有专职负责人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市经协办出具的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相关证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