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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检疫局党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将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采取平时监督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领导者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照检查,发现总是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党组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检查指导。各部门领导负责向局党组报告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议、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惩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作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作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事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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